印度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介绍
公共利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PIL”)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继美国之后印度引进了公共利益诉讼。1975年印度国大党政府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此期间,不少下层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被政府行为侵犯,使得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民权运动迅速发展。受70年代印度民权运动的影响,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了以公共利益诉讼救济穷人和受压迫者的想法,开启了建立印度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设想。印度的公共利益诉讼在80年代蓬勃发展,其中最高法院的法官V.R. Krishna Iyer 和PN. Bhagwati对印度公共利益诉讼影响较大,并做出过一些重要的公共利益诉讼判决。
简而言之,公共利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道路安全、施工伤害、基本人权(主要涉及童工人权、妇女人权、奴役劳工人权等下层社会弱势群体人权领域)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任何受到影响的公共利益事项都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公共利益诉讼寻求救济。公共利益诉讼并没有被放置在任何法律法规条文中,法官可根据公众的意图进行解释。
1981年,最高法院法官P.N.Bhagwati在S.P.Gupta诉印度政府一案中阐述了公共利益诉讼的概念-“如果侵犯了某一个人或某一阶层人的法律权利而对其造成了法律上的错误或损害,但该人或这一阶层的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造成的无力状态不能向法院提出法律救济时,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都可以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为此阶层的人因遭受法律错误或损害给予司法救济”。根据法官V.R. Krishna Iyer的解释,公共利益诉讼是通过法律程序表达人们的不满,为人们赢得正义的程序,其宗旨是给这个国家的普通民众一个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通常在一般的案件中,诉讼是由受害方或受害者向法院提起,即诉讼发起方应当在纠纷中有利益关系。然而,公共利益诉讼并无此要求,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共利益诉讼,权利被侵害的受害者无需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其作为一种公众的救济途径用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在有些案件中,可由法院发起,或由任何有公德心的个体以请愿书的形式发起。
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福利,任何有公德心的公民都可根据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向法院递交请愿状,并发起公共利益诉讼:
1)根据《印度宪法》第32条向最高法院提起;
2)根据《印度宪法》第226条向高等法院提起;
3)根据《印度刑事程序法》第133条向地区法院提起。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还根据受影响人群的多少来决定提交到高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起诉。如果只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可以到高等法院起诉,但这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原告资格的放宽必然会伴随滥诉的出现,起诉资格越宽泛,滥诉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公共利益诉讼(PIL)被滥用,印度最高法院制定了一些政策和规定,用于规范和处理公共利益诉讼,并作为法院受理公共利益诉讼案件的内在制约。首先,法院必须非常谨慎地判断那些到法院请愿的人是否是善意的,而非为了个人获利、政治目的或其他有失偏颇的想法。其次,公共利益诉讼要求申诉者提供身份证明,且不允许随意撤诉,不允许将个人纠纷转变为公共利益诉讼。此外,法院不允许政客滥用公共利益诉讼,以避免立法和行政程序受影响或者被用于政客攫取政治目的。
在美国,公共利益诉讼要求申诉人必须向法院递交正式且规范的诉状,否则不予受理。但在印度,申诉人可以信函方式提起,一旦印度法院认定某些信件为公共利益诉讼的请愿令状时,便会采取行动,但并非每一封信件都能被法院视为请愿令状。此种方式被称为“信函司法权”。
比如,一位律师写信给法院指控石灰石开采破坏环境,会被法院认作是合法的公共利益诉讼程序。一名记者写信揭露国家海岸线因无计划地开发而受到污染,也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也就是说,一般法院会根据以下三个条件来认定:
1)受害者发送的信件;
2)具有公德心或公众精神的民众发送的信件;
3)某些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宪法或公民权利,代表贫穷、残疾、社会或经济地位低下而难以亲自到法院寻求救济的群体或阶层发起。
信函司法权方式简便,且事实和材料的收集一般由法院指示行政机关负责或法院专门任命的专家委员会负责,非常有利于受害者,特别是为下层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便利的救济。尽管遏制和防止公共利益诉讼的滥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那些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滥用公共利益诉讼的人常常视政府对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为侵犯其基本权利而进行大肆抗议。
印度的公共利益诉讼起步较早,通过公共利益诉讼催生的政策和机构也加速了印度社会变革和发展,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社会创建规范。虽然滥诉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但大多数学者和司法界人士都对印度的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给予了积极、正面的评价。因此,印度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具有很强的学习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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