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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电子商务投资指南(一)

2016/9/30 15:26:45      点击:3007

作者:黄雪杉律师----印度廊桥律师事务所


今日,电商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商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替代实体店成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印度在电商平台搭建上始于2000年。在全世界有30多亿网络用户的同时,印度有2.5914亿网络宽带用户,越来越多的印度人注册电商网站、通过手机网购,说明电商在未来印度市场的巨大潜力,而且实现从实体店到虚拟店形式的转变是发展零售业的最佳方式之一。社交网络便在推动顾客网购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印度市区以外地区的网络覆盖率仍然不足的情况下,手机成了当前最重要的网购工具。印度政府目前已经批准为村级别的地区安装宽带,这将进一步促进国际、本地电商在印度的发展。

 

“电商”一词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概念,一般是指在开展商业时,一种替代传统实体方式的电子方式,这种电子方式包括使用电脑、其他移动装置、手机等在线下单购物。另外,电商并非只是指在线购物,还包含其他方面的交易,比如:快递、付款、供应链和业务管理等。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有:

1. B2B(business to business):主要是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包括分销服务、采购服务等,双方能够货比三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印度,这样的电商有:IndiaMART,Ariba等。

2. B2C(business to customer):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

3. 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如eBay, quikr等。

4. C2B(customer to business):消费者企业间模式,是一种逆向的商业模式,相对于公司提供产品给消费者模式的逆转。由消费者提出需求,由企业进行定制化生产。在B2C的模式下,电商和供应商的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相对于消费者有太多选择,反而无所适从,这样的恶性竞争是无法长久的,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要求的提高,连电商教父马云也说:“C2B是电子商务的未来。”

5. B2B2C(business to business to customer):这种商业模式指从事商品、服务的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多了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比如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电商与第三方支付企业或者物流公司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体化的服务。是B2B和B2C完美的结合。Flipcart, fashionandyou, Jabong等大型的印度电商都是采取该种模式。


在这看似简单、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背后,却有许多不能被投资者忽视的法律因素。在2001年的“Napter.com”案件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判决音乐文件共享系统“Napster”多次侵犯著作权法,因为多达百万的用户上传和下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资料(歌曲等)。离我们近一点的案件有:德里高院在“Myspace”案件中判决,如果社交网站对发表在其网页上的不合法的资料或者言论有控制权(可以进行删除)而未及时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网站也有义务进行预先审查来防止侵权。(这让我想到几个月前的快播案件)。另外,印度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关于数据保护的条例对私人数据的保护意义重大。

 

 

印度外商投资政策对电商的规定:

1. 定义:在电子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但不包括在电商平台上的其他形式的行为,例如:免费分享信息和无定金的预定行为。

2. 100%外商投资在B2B模式中是属于自动许可,无需经印度政府事先同意,即外资可占100%的股份。

3. 目前还不允许外资进入单品牌在线零售。

4. 目前还不允许外资进入多品牌在线零售。


以上对外资的限制仅限于销售货物,对在线提供服务没有此类限制。在对外投资政策上在其他行业方面已经越来越自由,然而,在电商行业仍然有诸多限制。由于政府政策的限制,衍生出了另一种市场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在线平台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平台上直接交易,运作方式为商家是网络平台上的客户,他们有自己的货源,将自己的货物的广告刊登在该网络平台上,最终货物的销售是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完成,在线平台则只起到一个广告的作用,从而避开了外资政策的限制。

 

还有另外一种新的模式可以被采用,投资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本地电商或者与电商有关的本地公司: 

投资本地有货源和在线平台的批发公司,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和集团公司的交易量不得超过公司营业总额的25%;

(2) 批发公司不能有零售商店和消费者进行直接交易;

(3) 批发公司要维持每天的销售记录,包括销售细节。


如果考虑上述模式,则要严格遵循外资政策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在电商行业上最新的外资投资资讯:

1.  Flipkart 从外国投资者处获得10亿美金投资。

2.  Snapdeal 获得6.27亿美金外商投资,日本软银成Snapdeal德里区域最大股东。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强制性


1. 电子合同的构成

电子合同主要有点击合同(点击即视为同意),浏览合同(仅浏览即视为同意),拆封合同(只有收货拆封后才能阅读的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有着根本的区别。在电子合同里只需要点击“我接受”的按钮即表示接受合同的所有内容。


 2.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由印度《1872年合同法案》进行规制,1872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比如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合同条款本身的合法性。《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对合同生效条件的基本规定:

(1) 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2)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双方应有完全民事能力;

(4) 合同的标的物应合法。


除某些禁止性的规定外,点击电子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只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即视为有效的合同。信息技术法案不适用于与可转让票据、委托书、遗赠合同、信托合同、出售或转让不动产有关的内容和行为。


签字要求:既然是电子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要求签名,但也有特殊规定,比如,《1957年印度版权法》规定版权转让需要让与人签名,在这种情况下,信息技术法案规定电子签名和实体签名具有一样的效力,电子签名应当由该法案规定的有权机关颁发。

 

与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对于电子合同,签订者的年龄一般不可判断,印度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签订的合同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在印度,是否成年的界定标准是18周岁。

 

印花税要求:印花法规定的印花税只适用于实体合同,对电子合同并没有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电子格式合同不合理怎么办:很显然,电子合同即使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无法和对方进行协商,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对待和处理电子格式合同的不合理条款。那么印度的法官是如何处理不合理的实体合同格式条款的?如果条款不符合公共政策,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如果是让双方处于过度不平等地位的合同条款,法院会对强势一方施压而让合同不显失公平,法院对“公共政策”和“显失公平”有自由裁量权。

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身份验证:密码是大多数人采用的方式,信息科技法案规定窃取用户个人密码或者电子签名且非法使用或者冒名顶替的,最多会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最多处10万卢比罚金。


个人隐私信息:在线交易用户的信息免不了要在交易平台上留下记录,包括身份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因此个人的隐私保护是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时必须重点考虑的因素,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主要有未经允许获取个人信息以及滥用个人信息,印度法律对此并无相应规定,而是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支持了“隐私权”。


数据保护:信息科技法案的第43(A)对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提供了相应的规范框架。该条规定保护的数据类型包含:个人信息、敏感的个人数据(如密码、银行付款信息、身心健康状态、性取向、既往病史、生物特征信息)。这部法案还规定相关电子商务公司需要对此类信息制定隐私政策、在获取相关信息时要取得用户的同意、需要为用户提供拒绝选项、根据法案的要求进行信息维护。


潜在的责任:对于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法案规定了最多三年的有期徒刑和最高50万卢比的罚金,因公司的疏忽导致信息泄漏的,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