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脚步(二)“国内监管”
“安内”——境外投资运营阶段涉及的国内监管
汤宇——驻印律师
中国企业在完成境外投资后,并非完全就脱离了内部的监管程序,“安内”仍需继续,毕竟是将在国内的资金流向境外,国家当然要对你感到重视,因此仍需依法向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统计、年检和备案等手续,并由国家发改委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等对其进行监督检査。
在完成境外投资行为后,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并参加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好让国家知道你并没有在国外乱来。另外,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国驻当地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增加了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性,规定了企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包括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重新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此外,在核准后如果境外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在完成境外投资行为后,境内机构应在如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1)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另外,如上所述,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
已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 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2) 建设/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3)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4) 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发改委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可以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条件实施,是否对发生的变更履行了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发改委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等。
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等。其中,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都必须由境内投资者及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对于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对于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 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变;
(2) 国有资本的增减变化;
(3) 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变化;
(4) 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变动。
如果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破产或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则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另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出资人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等。
对于央企的境外投资,还有一系列专门的规定。其中,央企境外企业的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需由国资委或由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在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批准。该等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 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2) 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
(3) 企业增、减资本金;
(4) 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
(5)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
(6) 其他重大事项。
而对于下列事项,央企须报国资委备案:
(1) 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活动;
(2 )企业子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决策事项。
另外,如果境外企业发生以下突发事件且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央企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 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 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 重大资产损失;
(4) 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 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此外,央企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时报送国资委。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央企应当及时报告国贸委。对于央企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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