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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度公司法解读公司并购

2016/9/21 14:31:14      点击:3093

作者:汤宇律师---印度廊桥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1990年以前印度的经济体系一直贯彻计划经济发展模式1990年代初,政府开始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经济自由化、放松经济管制并在立法层面更加倾向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最新FDI政策的落地,无一不展示其改革的决心所有因此而产生外资新设、重组以及各类合作模式的企业已经从反垄断的角度减少经济权力集中在少数印度家族企业的手中。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政府已推出相应的措施鼓励外资企业进驻印度,因此并购在这种背景下也成为外资企业入驻的必要重要的手段之一



01印度公司并购法律规制一

在印度,目前政府在并购规制上的各项法律法规有:

1. 2013年印度公司法案

2. 2002年印度竞争法案

3. 1951年印度工业法案

4. 1961年所得税法案

5. 1992年印度证券交易法案及其项下股权收购管制条例等。

从上述众多法案中可以看出印度的法律体系对于在印度并购的严格规制。我将通过其中最主要的法案——公司法并以法条解析的方式呈现“印度式”并购的特点。由于篇幅的问题,将分多次推送。


《2013年公司法》第230条

2013年公司法是印度政府对公司并购最主要的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了并购的具体流程等。区别于1956年老公司法的391条到396条对于并购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则将具体程序扩展开,从230条到240条据实描述了公司并购的程序和在并购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其中公告的签发、涉及法庭/仲裁的有关许可、妥协以及重组等问题。

1. 2013年公司法中第230条提供的信息是法庭对于批准公司并购的方案/协议,对于并购意向书的批准或对于被收购方利害关系人的一项认可程序。其目的在于,将所有与被并购方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聚合在一起,让法院能够为其做一些妥善的整理。


03230条 第一款230条第一款:该款在并购中主要规定了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并购计划,其中收购双方的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成员,这些主体都可提出公司并购计划方案。法院会根据这些主体的申请来签发是否主持债权人或是公司股东的会议,于会议上进行商讨。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将公司以及其不同性质、层级的股本进行整合,也是对被收购方所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一种保障,便于法庭在审核收购协议时对双方公司状态的确认。


230条 第二款

230条第二款:由前款中所规定的有权利提出收购申请的公司或其他权利个人所提出的收购申请,将以宣誓的方式在法庭进行公示下列材料:

a. 所有涉及公司的文件,例如公司最新的财务报表,最新的公司账户审计报告以及任何针对被购方公司正在进行或未决诉讼或调查;

b.该公司是否有存在缩减资本的情况;

c. 75%的债权人同意该公司进行债务重新整合,包括债权人填写的无异议声明表;对有担保债权人以及无担保债权人保障标准;提供关于在同意债务重新整合后资金流向的审计报告,且须董事会通过;在董事会通过债务重整的提议必须符合RBI现有的指导意见和公司所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05会议的通知

第一款中提到的法庭会签发一份命令并主持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会议,对于该会议的公告将会发给所有债权人、公司股东、债券持有人等,(在公司的网站上也需要有所体现)并且被购方公司还需要在其注册地址张贴一份关于并购的协议和目前公司的财务声明。

若是上市公司,那么该会议的通告还需要发给证券交易中心进行通知,且在其公司网站和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


06投票

     任何前款所提到的会议通告且有权利进行投票的主体,需要在收到该通告后的的1个月内确定参会或者选聘代理人参会进行投票。若有异议,需要由至少持股10%的股东或是公司债券5%及以上的持有者提出。


07文件提交

第3)款中提到的会议通告需要连同第2)款中的所有文件在指定的格式下递交到中央政府,税务机关,RBI,竞争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其后竞争委员会也会根据该递交材料审核确认是否要求该企业在委员会收到该通告之日起30天之内做相应陈述,若未在30天之内要求则视为无需进行相关陈述。


08投票表决并购方案

第1)款中提到的根据法庭要求和主持的会议将要求所有提出收购协议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中的3/4出席该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由法院认可的并购方案。若该项方案得到表决通过,那么将对所有人产生约束力,并且法庭也将根据表决的结果签发相应的命令书。


09法庭的命令书

前款中提到的法庭所签发的命令书中至少一个包含以下内容:

a. 收购计划中的的股份性质转变,以及给予股东一个选项,接受逾期的股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或是接受与逾期股息等价的股本。

b. 出席会议的人员也将同样写入该命令书中,并着重体现对其权利的保护。同事,异议股东也会体现其中,并记录其异议的陈述。

c. 相应的被购方若有相关诉讼或是相应调查正在进行的,也将得到豁减。等其他内容。

从第8)款到第12)款则是在法庭签发命令书之后,公司在后期需要在收到该命令书的30天之内到ROC备案,且任何股权回购除非满足2013年公司法中的第68天,否则无法得到支持。在并购方案中的接管的陈述也会被法院进行强调。

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如果进行到签发命令书之后的相应细节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详细规定




总体而言,整个230条都在表述一个问题,法庭在公司并购行为中具有的职权范围以及所扮演的角色。从并购方案的批准,到依职权召开表决会议,再到签发命令书,这条主线的主角是法庭,在主线之下延伸出的附加程序也是较为繁杂,不仅包括并购协议的准备,涉及提出收购协议方公司的所有文件提交等,法院不离其左右。着重要指出的是法院职权范围不仅仅在以上所提到的这些方面,如若并购企业协议的认可批准后,被购方企业及时有一些悬而未决的调查或是一些诉讼,法庭可以视情况豁减,在三权分立的印度,司法权的独大可见一斑。

对比与其他各国的并购行为,印度绝非是可以算得上是独树一帜的国家,由于它自身历史文化背景、司法和立法体系、国家架构等各方面不一样的前提下,我们不能用固有的法律思维和眼光来看待在印度的并购,只有在方方面面都有所兼顾,印度的并购之路才能走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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