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印度专利法&商标法
专利法
1970年,印度颁布该国独立之后第一部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客体只包括发明,并将发明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发明专利、从属专利和条约专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使专利法规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修订1970年专利法,所作最大修改是除了对农用化学品的生产方法予以专利保护外,还允许对其产品授予专利权。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因此,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10年过渡期内的义务作出详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开通电子邮箱系统开始受理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处理这些申请)。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限定为20年,并规定国家遇突发事件、非常紧急情况以及专利产品的公众非商业化使用可作为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
2003年8月,印度再次启动专利法修订工作,旨在全面平衡专利权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公共健康有关的领域,并于2004年12月26日颁布新专利法修正案。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废除不允许诸如食品,药品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禁止条款。医药品或农产品专利申请均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2)修改专利法第3条(d)款,即禁止对已有产品的“新用途”进行授权的条款。新条款在“新用途”前面加了“仅”字,这意味着仅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用途不能获得专利权。
(3)专利权的生效日期改为公开日。
(4)提交微生物材料的条款经修改后与《布达佩斯条约》相一致,即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微生物保藏。
(5)对专利审查流程进行了时间结构上的优化,提出实审请求的时间从申请日起48个月提前到36个月。
(6)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限起算点从收到申请之日推迟到授权日。
(7)新颖性例外的宽限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其他修改的重要条款还包括药品强制许可、专利权续展和缔约国的定义等。至此,经最新修订的印度专利法呈以下特征。
——专利保护期统一为20年。
——对食品、药品和化学品予以产品专利保护。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权利包括进口。
——Bolar条款和平行进口。
——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或根据请求更早公开。
——应申请人/第三方请求进行审查。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随着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印度的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以2005-2006财年(即每年4月1至翌年3月31日)为例,其专利申请量达到24415件,是1999~2000财年的5倍。预计到2010年,印度年专利申请量将突破5万件。
在印度,专利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专利持有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印度专利法第104条规定,专利侵权类案件可以在不低于地区级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一件侵权案件在地区法院起诉,被告往往就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时案件将被移送到高级法院,因为印度专利法第104条还规定,只有高级法院才有权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所以,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最好直接起诉到高级法院。截至目前,在印度起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多,但数量呈逐渐上升趋势。此外,印度专利法第115条规定,法院可以任命科学顾问,就非法律性争议问题提出意见,但该规定从未被使用过。
(印度官方的专利证书)
商标法
《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是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1999年,在对该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印度颁布了《1999年商标法》,以加强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该国现行商标法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同旧版《商标法》相比,新法呈以下特点。
——严格参照TRIPs协议制定,受到商标所有人的广泛欢迎。
——新增服务标志保护条款,使服务标志注册合法化。
——引入授权许可协议无需备案原则。依照新法案的相关规定,商标所有人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无需再到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为驰名商标确立了界定标准,扩大保护范围,并引入“驰名商标淡化理论”,规定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即便在注册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重新定义侵权范围,在将范围扩大的同时新增一项重要规定:在商号中使用或部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过去10年中,随着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冒用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有利。在类似商品(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非类似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或出于欺诈目的使用类似商标都将被视为侵权。
具体,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需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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